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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改装车|成都改装车|四川改装车---改装车出险缘何遭拒
发布日期:2010-01-30

改装车|成都改装车|四川改装车---改装车出险缘何遭拒赔
案例:老刘去年6月买了一辆新车,同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期限一年。不久,他觉得原装汽车前灯不太好用,遂换上两个品牌。不过,对于改装车辆一事,老刘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去年9月的一天,老刘在驾车上班途中遭遇小意外,氙气灯及保险杠撞到路边栏柱,导致损坏。老刘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后者派员勘查,认定事故损失为氙气灯一个,价值1100元,保险杠损坏修理费1300元。但保险公司提出,老刘改装车前灯并未通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氙气灯损失的赔偿责任。老刘十分不满,遂向保险监管机关投诉,但后者依据有关法规,还是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

  解读:上述案例,是涉及到被保险人在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加装设备后,应负有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一般保险公司在其车损险条款中都会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设备要通知保险人”。此举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机动车辆的改装、加装,可能造成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危险程度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所以,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此,老刘对于氙气灯损失赔偿的要求,未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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